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4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乃元
張順安
黃鳳嬌
張順來
吳飛鴻
趙富年
兼前列二人 李秀霞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湖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1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