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夷昆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蔡福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福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
元(即原告聲明請求給付金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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