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7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其他不正利益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4月14日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其他不正利益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074、2867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其他不正利益罪,但經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8條第
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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