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5年9月3日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重上更㈣字第81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7817、7818、7848、7849、79
64、8087、3779號,84年度偵字第2364、2537、3494、4255、4568、4693號,96年度偵字第5299、5627、562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3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