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偵字第14326號、83年度偵字第15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陳清雲 、被告甲○○係夫妻, 陳易賞 為二人之子, 王淑惠 則為甲○○之妹,陳清雲(通緝中)、被告甲○○、陳易賞(已判決),或共同或與王淑惠(已判決)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81年至82年間,在高雄市○○區○○街○巷7之1號2樓,由被告甲○○或陳清雲出面假招攬民間互助會之名,分別係:第一會:以王淑惠為會首,會期:81年5月18日至83年11月
18日,每會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共31會;第二會:以被告甲○○為會首,會期82年1月15日至85年2月15日,每會5000元,共47會;第三會:以被告甲○○為會首,會期:82年7月10日至85年4月25日,每會5000元,共46會;第四會:以陳清雲為會首,會期:82年9月25日至83年12月25日,每會2萬元,共16會。使會員陷於錯誤而將會款交予被告甲○○或陳易賞。4人更利用擔任會首之便,未經同意,連續假冒第一會會員 陳英 (以 魏淑芬 名義入會)、 馬輝源 (以誠藝名義入會),第二會會員 曾秀戀 、 王鐘珠 、 游淑英 (以 游含靜 名義入會)、第三會會員陳英(以魏淑芬名義入會),第四會會員游淑英(以游含靜名義入會)等人名義,標取會款。83年4月25日第4會之開標,由楊 李春蘭 以標金8100元得標,本應向每一活會會員收取會款1萬1900元,竟向游淑英謊稱標金為6000元,而收取會款1萬4000元。同年4月30日,陳易賞所主持之第二會開標,實由 林清珠 以標金3100元得標,即每一活會應收取會款為1900元,竟由被告甲○○、陳易賞向曾秀戀、王鐘珠、游淑英等會員謊稱標金為2500元,而每會超收達600元,嗣騙得金錢後,被告甲○○、陳清雲自83年5月10日起,即避不見面,會員乙○○丙○○、游淑英、曾秀戀、王鐘珠、陳英、馬輝源等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嫌等語。
二、㈠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95年
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亦即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係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故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㈡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其法定最重本刑均為有期徒刑5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惟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其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上開1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4分之1即2年6月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83條亦分別規定明確。且前開停止時效進行之事由,包括因被告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之情形(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案經提起公訴,且在審判進行中(例如自案件繫屬於法院時起至法院發布通緝時止之期間),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行為終了之時為83年5月10日,依前開說明,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並加計本件開始實施偵查之日(83年7月21日)起至合併通緝之日(84年3月22日)止,即8月又1日之期間,及因被告通緝致審判不能開始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達於上開1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4分之1,即2年6月之期間,是本件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之追訴權應於96年7月1日(83年5月10日+10年+8月1日+2年6月)業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