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2號(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 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2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2月7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2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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