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2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2號選任辯護人 許曉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2次延長羈押,至96年2月28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而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月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