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二)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1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2號(選任辯護人 許曉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8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5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8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2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