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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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號選任辯護人周啟同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常業竊盜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高文崇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