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4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聰輝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公訴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被告其他竊盜犯行,因實際分案與起訴至本院時間有落差,而未能於本案辯論終結前慮及為合併審理,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瑋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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