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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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八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重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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