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一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林恆吉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