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67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姜孟妤
被 告 柯祖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
萬零捌佰伍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陸萬零捌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有如本件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