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52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傅建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
國109年1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24日當庭向抗告人諭知應於108年12月27日前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抗告人於108年12月24日即依
法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故抗告
人以其已繳納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本院爰依法撤銷原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