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03號
上 訴 人 陳和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鋒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