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03號
上 訴 人  陳和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鋒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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