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曾建壹
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