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小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曾建壹
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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