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50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鄭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標題關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
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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