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小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3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侯信舟
       鍾彥隆
被   告  劉瀅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09年2月4日辯論終結
,並定於109年2月18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被告送達不
合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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