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881號
抗 告 人 黃上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和照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5日108年度南簡字第881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
告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5日108年度南簡字第
88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茲依前揭法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