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歐鐸勝
代 理 人  劉禹劭 律師
相 對 人  陳昭宏
相 對 人  陳昭茂
相 對 人  陳滿滿
相 對 人  陳昭福
相 對 人  陳昭發
相 對 人  陳昭明
相 對 人  陳菖唯
相 對 人  陳淑貞
相 對 人  陳昭富
相 對 人  陳昭旺
相 對 人  鄭陳月娥
相 對 人  謝金林
相 對 人  謝金信
相 對 人  謝惠嬌
相 對 人  謝惠卿
相 對 人  謝麗貞
相 對 人  謝惠芬
相 對 人  李傳風
相 對 人  李孟儒
相 對 人  李欣曄
相 對 人  陳潘清完
相 對 人  陳慶賢
相 對 人  陳柏韋
相 對 人  陳品奕
相 對 人  陳慶育
相 對 人  黃鳳玲
相 對 人  陳泓宇
相 對 人  陳怡靜
相 對 人  陳俞帆
相 對 人  陳昭松
相 對 人  陳藝元陳昭宇
相 對 人  陳世墉
相 對 人  陳昭慶
相 對 人  陳昭吉
相 對 人  陳秋月
相 對 人  陳思樺
相 對 人  陳品秀
相 對 人  陳怡廷
相 對 人  陳昭達
相 對 人  陳昭正
相 對 人  陳金玉
相 對 人  陳沛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240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
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240號代
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扶
助律師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
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
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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