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凌明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03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0.156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凌明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035、1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156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035、1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35號案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66公克,檢驗後淨重0.156公克),此有該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45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