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陳清隆 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文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3,000元【計算式:(898㎡+615㎡)1,000元=1,51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暨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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