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少連偵)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高進棖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少連偵)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吳昆璋
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淳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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