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程維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可芯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 王心忠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111年12月10日87,14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