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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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張淑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睿謙 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2,11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之標的物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67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之拍定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興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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