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9號上訴人 黃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9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沈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