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抗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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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抗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七九二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男民右列抗告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後附抗告狀。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甲○○係因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因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低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原審法院裁定予以羈押,而此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被告雖以其未涉及強盜犯行云云抗告。然查被告是否涉嫌強盜犯行正由原審調查審理中,是其雖否認涉案,亦無從認定其羈押之原因消滅,再其所述家庭因素亦非撤銷羈押之原因,是其以上情抗告請求本院撤銷羈押,難認有理由。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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