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七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即 李永華 )
王迪吾 律師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二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