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四上訴人即被告乙○○男三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