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四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貴森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晴教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