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82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雅嫻
訴訟代理人  黃明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
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65,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