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73號
原 告 謝新憲
謝敏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政宏
法定代理人 鄭希玲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鍾利多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謝新憲、謝敏起訴均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謝新憲新臺幣25,200元,謝
敏新臺幣3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謝新憲新臺幣1,000元
、謝敏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