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73號
原   告  謝新憲
       謝敏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政宏
法定代理人  鄭希玲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鍾利多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謝新憲、謝敏起訴均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謝新憲新臺幣25,200元,謝
敏新臺幣3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謝新憲新臺幣1,000元
、謝敏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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