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791號
原   告  徐桂峰
訴訟代理人  廖淑英
被   告  林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雖經辯論終結,因仍有應調查事項尚未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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