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9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黃維貞
被   告  楊登皓
       楊樹東
       張玉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99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6月19日上午9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楊登皓於民國96年12月26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楊樹東、張玉音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
同)313,754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
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
始償還日期,而借款人於100年6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
為101年7月1日,詎借款人自101年9月1日起即不為清
償,致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又被告楊樹東、張玉音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
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
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
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
合計3,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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