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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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757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9月7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6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
扣案之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柒公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8月14日上午3時許。
(二)地點:在停放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旁之車牌號碼為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1次。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在場人 簡宏志 及 傅從雄 於警詢中共同陳稱被移送人於查獲
時有隨身攜帶愷他命1包之事實。
(三)經警於98年8月14日上午3時4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
街○○號前盤檢查獲,並製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
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2張。
(四)扣案之愷他命1包(淨重0.58公克,鑑驗使用0.01公克,
驗餘淨重0.57公克),簡速檢測呈K他命陽性反應及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
,檢驗項目Ketamine藥結果判定為陽性。
(五)以被移送人於98年8月14日經警查獲採集其尿液(編號:
E-981066)為檢體之簡速檢測呈K他命陽性反應,及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
,檢驗項目Ketamine類結果判定為陽性。
三、上開扣案之愷他命1包係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
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