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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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4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于志良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0月19日上午10時於本院
第二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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