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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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4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于志良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0月19日上午10時於本院
第二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