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186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岱怡
被 告 甲○○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1867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於被繼承人 蘇郁竣 即 蘇國梁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
貳拾叁萬捌仟伍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捌仟貳佰肆拾伍
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蘇郁竣即蘇國梁於民國(下同)
95年4月14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期帳單所規定之繳款期限前,付清當
期最低應繳款,逾期應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利息本金之帳
款,自實際撥付各筆交易款項之日起,按年息20﹪計算之利
息。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蘇郁竣即蘇國梁至96年12月16日止,
積欠原告信用卡帳款共計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未為清償
,詎料,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蘇郁竣即蘇國梁業於96年9月22
日死亡,而被告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蘇郁竣即蘇國梁之法定
繼承人,經查被告業已辦理限定繼承,依民法之規定,對訴
外人即被繼承人蘇郁竣即蘇國梁之上開債務以其所得之遺產
範圍內負清償之責,屢經催討,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被
告未依約繳款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電腦帳務資料、約定條款、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蘇郁竣即
蘇國梁之權戶戶籍謄本、法院限定繼承之公函等件影本各乙
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
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限定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於被繼承人蘇郁竣即蘇國梁之遺產範圍內清償如主文所一項
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