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即 陳旻青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台南市○○區○○段○○○號地號土地及其同段八八三
建號建物所為「限制處分乙○○所有權全部」之預告登記予以塗
銷。
被告應將上項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街○○○巷○
號)遷讓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94年6月6日協議約定,將原屬被告所有之台南市
○○區○○街○○○巷○號房地(即台南市○○段○○○○號土地
及其上同段883建號建物,以下簡稱系爭房地)讓與給原告
,並約定於原告給付被告新台幣(下同)72萬元後,塗銷上
開不動產所為之預告登記,有協議書第2條可稽;另協議書
第3條復約定原告履行給付72萬元之日翌日起最遲一年內,
被告應負責將上開不動產移轉占有予原告。
㈡原告已於97年6月履行清償72萬元:
⒈原告自94年6月起依約陸續匯款共計32萬元於上開約之指定
帳戶即戶名 蔡宗展 、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
號帳戶內,被告亦依約返還原告上開16紙本票。
⒉另原告之父丙○○因連帶保證被告積欠訴外人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借款,陸續代償被告上開借款400,000元,是丙○○依
民法第749條承受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對被告借款債權400,
000元。又丙○○已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轉讓予原告,因原
告積欠被告之債務及被告之債權同屬金錢給付之債,原告自
得依民法第324條第1項規定主張抵銷,此經原告提出返還本
票訴訟,亦經本院以97年度南簡字第552號判決認定被告應
返還原告剩餘本票20紙(共36紙,被告已返還其中16紙)
。又上揭民事判決業於97年6月9日發生確定效力,是應可認
定原告至遲業於97年6月9日已完全履行契約清償義務。
㈢原告已依約履行給付義務,被告亦應依協議書第2條塗銷上
開不動產所為之預告登記;並應於97年6月9日起算1年內負
責將上開不動產移轉占有予原告,原告於97年7月4日發台南
地方法院郵局第1023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履行上開契約義務
,被告迄今仍未履行,為此,爰依兩造之約定,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
㈣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協議書影本1份、郵政
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5紙、本票影本16紙、本院台南簡易庭97
年度南簡字第552號民事判決1份及存證信函1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南簡字第552號卷宗核閱無訛,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答辯以供本院審
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兩造所簽訂協議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履
行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即裁判費經核為1,550元,本院
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相當之擔保金
額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