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金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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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金簡字第1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址設台北市○○○路○段○○號2樓,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管
轄。茲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