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805號
抗 告 人 仲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