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59號原告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文彬 被告智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依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函文之通知內容,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十日,向本院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繕本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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