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榮祥 等間撤銷不動產信託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
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