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司鳳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曾昌代
聲 請 人  曾玉雄
聲 請 人  曾水印
聲 請 人  曾鈞陽
聲 請 人  曾武夫
聲 請 人 曾吉
聲 請 人  曾耀慶
聲 請 人  曾信福
聲 請 人 曾譯慶
聲 請 人  曾陳月娥
聲 請 人  曾崑
聲 請 人  曾東仁
聲 請 人  曾翔政
聲 請 人  劉燕妮
聲 請 人  曾麗蓉
前列十五人共同
相 對 人  曾鳶昌
一、上列聲請人曾昌代等與相對人曾鳶昌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人曾昌代等於坐落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為640分之516,此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以
  聲請人曾昌代等因系爭土地分割所受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26,251,54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6,500元/㎡×
  面積5,009.24㎡×應有部分516/640=26,251,548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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