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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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487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張光賓

被告 戴漢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2月6日上午10時。

理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

二、本件原定民國112年1月23日上午10時宣判,惟該日為國定假日而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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