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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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6號
原告 王文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ONGTHENGJIN( 王庭恩 )、東芝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8,48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車價市場交易價格減損金額250,000元,則另應陳明則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如何得出該金額)及相關證據影本(如鑑定機關所開立車價減損之鑑定書、買賣當時市價資料等),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並預墊費用。
㈡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