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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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39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垂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顏麗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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