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39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垂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