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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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267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劉健群 (劉進春之繼承人)
劉榕鎔 (劉進春之繼承人)
劉麗君 (劉進春之繼承人)
劉麗莉 (劉進春之繼承人)
劉思美 (劉進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2月6日上午10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2年1月23日上午10時宣判,惟該日為國定假日而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