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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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267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潘俐君

邱薪瑋

被告 范紅錦 PHAMHONGGAM( 劉進春 之繼承人)

劉健群 (劉進春之繼承人)

劉榕鎔 (劉進春之繼承人)

劉麗君 (劉進春之繼承人)

劉麗莉 (劉進春之繼承人)

劉思美 (劉進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2月6日上午10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2年1月23日上午10時宣判,惟該日為國定假日而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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