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勇股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九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內「法官黃當易」應更正為「法官黃齡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黃當易」顯係誤載,且與原本不符,應更正為「法官黃齡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李雅俐法官黃齡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