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二│有六││台││台│││台││││品級│期月│6中旬│中│毒8│中│0││中│0│││危毒│徒│至│地│7│地│訴1│8│地│訴1│9││害品│刑│6│檢│偵4│院│7││院│7│││防│││署│4││1│││1│││制││││││││││││條││││││││││││例│││││││││││├──┼───┼────┼──┼─────┼─┼───┼────┼─┼───┼────┤│毒一│有八││台││台│││台││││品級│期月│6中旬│中│毒8│中│0││中│0│││危毒│徒│至│地│7│地│訴1│8│地│訴1│9││害品│刑│6│檢│偵4│院│7││院│7│││防│││署│4││1│││1│││制││││││││││││條││││││││││││例│││││││││││├──┼───┼────┼──┼─────┼─┼───┼────┼─┼───┼────┤│竊│有五││台││台│││台│││││期月││中│6│中│上4││中│上4│││盜│徒│21│地│偵8│高│1│6│高│1│6│││刑││檢│1│分│易2││分│易2││││││署│4│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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