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北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杜勝中
被移送人   廖家緯
法定代理人  廖年右
       江春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3年3月28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勝中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廖家緯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扣案高空煙火一盒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103年3月24日23時。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與濟南路口。
(三)行為:藉端滋擾公共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杜勝中、廖家緯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有高空煙火1盒扣案可證。
三、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廖家緯所有,供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應予沒入。另被移送人廖家緯係00年0
月00日出生,係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經審酌被移送人並無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違序前科資料,為期使被移送人知法改過,爰減輕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9條第1項
第1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5日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朱小燕

更多裁判書